道路上车水马龙,突然停车开门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这种行为常被称为“开门杀”。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门杀”导致他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31日中午,王某驾驶小轿车到达目的地后,将车辆停在路边规划的停车位。随后,王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颅脑损伤,两车损坏。朱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月4日死亡。交警支队调查后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
朱某家属认为,王某下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243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王某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同样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王某开车门未注意观察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朱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支持了朱某家属的主张,认为其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最终,保险公司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0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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