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巨蟒峰打入岩钉被判刑 全国首例损毁自然遗迹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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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10件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和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受到关注。

2017年4月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4月15日凌晨,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某明、张某则沿着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最终,三人通过互相协作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了26个岩钉。专家评估认为,此次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为1190万元。

检察机关分别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指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学、美学和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并造成损毁,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法院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珍稀性及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的社会影响,法院判决三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最高法强调,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受国家法律重点保护。本案是全国首例因故意损毁自然遗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该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对于促进名胜古迹的保护和修复,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