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诉讼案件。2023年12月,河南一对新人在宾馆发喜糖时,看热闹的王老汉拿取喜物后离开,在宾馆院内行走时突然跌倒致死。王老汉的妻儿随后将新人及某宾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他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仍自愿参加活动,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新郎及其亲属对王老汉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现场没有过分拥挤的情况,某宾馆无需维持秩序,且王老汉跌倒与宾馆硬件设施无关,因此某宾馆也无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类型。直接责任是指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补充责任是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既要以人为本,充分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要考虑到社会和谐稳定,不能盲目扩大范围。
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被侵权人因此受到损害。而在因第三人的加害行为产生损害的情况下,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则需满足: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防范或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