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黄先生帮朋友处理房屋装修事宜,临时请了一名工人做工。这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从围墙上坠落,出院一个多月后在家里死亡。事后,工人家属起诉黄先生索赔120余万元。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黄先生赔偿95万余元。黄先生认为自己并非房屋所有人,不是适格主体,且死者自身患有癫痫和高血压三级等疾病,死亡原因与高坠关联性没有尸检报告支撑。一审判决后,黄先生已提起上诉,该案已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黄先生介绍,去年6月,他帮朋友请人临时给房屋吊顶,双方约定的工钱包干费用是400元。这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从围墙上坠落后送医救治一个月,出院后未转院继续治疗,一个月后在家中死亡。死者家属将黄先生诉至法院索赔120余万元。
根据判决书,死者李某某的家属起诉称,2023年6月,黄先生联系李某某安排其对渝北区某房屋室外围墙上方的管道进行包装美化,劳务费为800元。2023年6月30日,李某某在操作过程中从二楼(围墙上)坠落,造成颅脑、面部等全身多处损伤昏迷不醒,被送入重医大附属第三医院治疗。李某某于2023年9月6日去世。事发后,李某某家属垫付了高额医疗费用,与黄先生协商赔偿无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提到,在李某某出院时,医院诊断记录显示他患有28种疾病,包括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左侧额颞顶枕部创伤性急性硬膜下血肿、症状性癫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以及左侧椎动脉闭塞等。出院医嘱建议外院继续治疗,并继续口服药物预防癫痫病3个月。原告产生医疗费用合计152,031.9元,其中黄先生垫付18,593.2元。李某某住院期间产生护理费5,600元。
在审理中,黄先生委托法院就李某某坠落前是否失去意识或身体控制能力所致进行鉴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李某某坠落前不排除自身因素(疾病)或工作中不慎以外因素。
庭审中,原告方提出了赔偿12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而黄先生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他认为李某某一直从事木工吊顶等工作,系专业人士,双方约定的是400元包干,由李某某自己携带施工专业工具,独立施工。黄先生还准备了脚手架和安全绳,提供了安全施工条件。另外,结合李某某有继发性癫痫、高危高血压病史,极有可能是癫痫病发或高血压引发心脑血管疾病导致头晕、昏迷,失去对身体的控制能力从而坠落。因此,李某某因自身疾病引发坠落、导致头部着地受伤,黄先生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主张的费用是否合理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法院认定李某某向黄先生提供劳务,本案应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作为雇主,在雇佣他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应当提供安全措施,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曾向李某某提供安全绳或安全帽等措施,也未进行安全提示,故其对李某某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李某某自身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坠落并不排除系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其对自身坠落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由黄先生承担80%,李某某自行承担20%。
一审判决后,黄先生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中提到,死者出院回家一个月后死亡,家属未报警处理,未进行尸检,死因至今不明。一审将死亡绝对完全归因于受伤,认定事实错误。李某某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擅自脱离正常作业面和安全措施,擅自站在围墙上非正常作业,是造成受伤的主要原因。此外,装饰装修产生的纠纷应当审查房屋所有权人,即使黄先生没有陈述所有权人,法官也应主动审查。涉事房屋所有权人是黄先生的朋友李女士,委托黄先生与李某某商量吊顶费用和验收事宜,与李某某发生法律关系的是李女士而非黄先生。
目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案件将择日宣判。